编者按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近日,民政部出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围绕年检这一主题对其定义、内容、程序、审查方式、审查表彰、结论运用、工作衔接等系列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为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社邀请专家围绕《办法》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把握核心要求、明确落实路径,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促发展,持续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社会组织力量。
何国科
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团体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重要中介力量,在行业自律规范、公益事业发展及社会治理创新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随着社会团体数量持续增长与职能范围不断拓展,传统监管机制与新时代发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民政部出台的《办法》,既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也为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制度框架。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就《办法》构建的年检制度创新点展开分析。
《办法》出台的实践考量
自1998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制度以来,登记管理机关便依法对社会团体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但长期以来,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年检工作普遍缺乏具体的制度依据,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监管有效性不足、综合监管未落实等问题。制定《办法》,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
《办法》的核心突破
针对既有监管体系的结构性矛盾,《办法》从五个维度构建了更为科学的监管框架。
明确年检结论时限,提升行政效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社会团体材料提交时限,未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结论反馈设置时间节点,导致部分年检结论延迟至年末,影响组织正常运营。《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结论审定并公布,通过时限约束优化行政流程,切实保障社会团体权益。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破解碎片化困局。为解决综合监管中的部门衔接障碍,《办法》构建“审查—通报—移交” 闭环机制:年检审查阶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论同步通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涉嫌违法情形依法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该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提升监管协同性,避免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
构建递进式结论体系,平衡监管弹性与威慑力。《办法》对年检结论实施分层管理:未发现违规直接定为“合格”,两年内可追溯调整结论,轻微违规且及时整改仍保留“合格”,视情节轻重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这种动态化、容错性的判定逻辑,既体现监管柔性,又通过追溯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力。
分类规范特殊主体年检程序,填补制度空白。针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及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的特殊性,《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前两类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材料,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该设计有效衔接改革实践,解决了原有制度与现实需求的脱节问题。
细化不合格情形标准,统一监管裁量尺度。《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系统列举“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情形,覆盖法人资质、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关键领域。量化标准的建立,有助于遏制地方监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提升制度执行的一致性。
社会团体的适应性发展路径
面对《办法》构建的新型监管体系,社会团体需从自身建设出发,系统性提升合规运营能力。
构建内部学习机制,精准把握制度要义。社会团体管理层与专职人员应深入研读《办法》条文,重点理解年检结论时限要求、跨部门协同监管流程及递进式判定标准的逻辑。可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会等形式,确保团队对“合格”结论的动态追溯机制、“不合格”情形的负面清单等核心内容形成准确认知,避免因制度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对标监管指标体系。针对《办法》明确的法人资质要求及内部治理规范,社会团体需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例如,定期核查会员数据与财务状况,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流程,通过内部制度修订与流程再造,使组织运营全面符合年检要求。
强化沟通协同意识,主动对接监管流程。针对年检构建的“审查—通报—移交”监管机制,社会团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材料报送阶段主动反馈组织动态,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及时启动整改程序,借助监管互动提升合规整改效率,充分利用《办法》的容错机制降低风险成本。
引入专业支持力量,提升合规管理效能。对于财务规范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财务审计机构等方式,提升合规管理的专业性。尤其对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需根据《办法》规定的差异化流程,精准匹配材料报送路径,避免因程序疏漏影响年检结论。
通过以上适应性调整,社会团体可将年检制度的监管要求转化为自身规范化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合规运营的基础上释放服务社会治理的更大效能。
(作者系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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