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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保障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2025-07-03 17:12:33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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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近日,民政部出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围绕年检这一主题对其定义、内容、程序、审查方式、审查表彰、结论运用、工作衔接等系列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是补齐社会团体相关制度短板、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有力举措。为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社邀请专家围绕《办法》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把握核心要求、明确落实路径,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促发展,持续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社会组织力量。

  沈永东

  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制度安排,不仅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操作规范,也为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办法》出台的背景

  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健全管理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管理方式从重准入轻监管向以监管促发展转变。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

  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约87.4万家,其中社会团体约占44%,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社会团体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财务混乱等问题频出;信息公开不充分,部分组织“僵尸化”运行;违规风险加剧,未按要求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影响了其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原有的年检制度则因程序滞后、标准模糊和惩戒乏力,难以适应监管需求,亟须通过制度更新加以规范和提升。因此,制定一部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年检制度,成为实现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路径。

  民主协商与实地调研的制度基础。《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民政部先后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就重点问题组织召开多场专家座谈会、实务工作者交流会,听取来自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力求使《办法》内容既符合党中央精神,又贴合基层实际,在制度与实践之间架起桥梁。

  《办法》的核心内容

  《办法》共21条,作为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年检的内容、材料以及程序和审查方式,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等方面内容,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年度检查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年检的程序与责任主体,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办法》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分别规定了明确的年检程序。《办法》还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规范年检的责任主体及其知晓度。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落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总体目标。

  二是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做到结论的得出有据可循。《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分别明确了相应情形。在规范“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基础上,《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年检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于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三是明确和规范了新发现问题的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体现了灵活性与运用性。《办法》明确年检结论调整机制,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还规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年检结论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并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

  《办法》的创新点

  《办法》不仅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其制度设计体现出诸多创新点:

  一是实现制度建设从碎片化到系统性转变。相较以往分散的年检指导意见和地方探索,《办法》系统化地构建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制度框架和结论标准,真正实现从经验性操作向系统性制度转变,夯实了依法监管基础。

  二是体现从监管向引导发展的治理理念转变。年检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社会团体发展,而是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发展。《办法》通过年检审查引导社会团体强化自我治理、自我规范,并设有结论调整的动态机制,体现了从“行政控制”到“治理赋能”的理念转向。

  三是强化与其他制度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办法》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良性衔接,与年度报告、等级评估、信用监管等形成闭环机制,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是注重引导社会团体树立高质量发展目标。《办法》通过引导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合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等内容,为新时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团体监管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未来,随着《办法》的全面实施与持续优化,社会团体将进一步明晰自身职责定位、健全治理结构、规范运行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从“快速发展”向“更高质量发展”的转变。登记管理机关也将在《办法》的指引下,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服务模式,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新格局。

  制度稳则组织兴,规范立则发展远。年度检查不只是一次合规审核,更是一次组织能力的全面体检和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评估。以年度检查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必将在高质量发展大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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