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3、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 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 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 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 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5、社会团体届中理事调整有何规定?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 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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