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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问答(之七)

2025-02-24 17:03:45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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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些,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结论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具体可详见《通知》。

  社会组织拟申请设立或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最近两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会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并应当设监事或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举办者等,不直接拥有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权,只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成为理事才可以参与行使决策权。同时,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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