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吗?如果可以,对举办资金有什么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了事业单位主体,因此,事业单位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如事业单位出资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实有资金必须是现金形式吗?固定资产或者版权等其他资产形式,是否可以在资产评估后作为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开办资金应当为货币资金,其他形式的资产不得作为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明确了最低活动资金数额。实际工作中,活动资金属于日常登记事项,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也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依据什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而言,会员大会需由全体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部分会员代表参加。具体选择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社会团体根据会员人数及其构成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
社会团体中,理事长和会长是什么关系?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能否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同一职务的不同叫法,属于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限作专门规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因此,其任职年限需符合前述负责人任职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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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