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组织举办相关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的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此外,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应当同时符合由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如何理解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
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社会团体收费方面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团体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上述所列收入。此外,《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关于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等文件也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如何在社会团体下面再成立一个二级协会?
社会团体机构设置上不存在“二级协会”之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叫“二级协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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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