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梳理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了解。本报将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如何区分?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的三种不同类型,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根据相关法规,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常见的各种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常见的民办教育、医疗、养老、社工、科研、培训等机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也就是常见的各种基金会。
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该通知还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范围、有关条件、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发起人在筹备成立阶段,应当根据拟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参照该通知规定确定。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有一个吗?如果某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那么是否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同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并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根据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以及工作实际,一个社会组织应当由一个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依其主责主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政府机关能做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因此,政府机关不能做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
外国法人能否成为社会团体会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除国家另有法规政策规定外,外国法人是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的。
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有无资格要求?
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吗?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方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组织,因此不能作为单位会员,但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现行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文及配套问答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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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