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少旅行社以低价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与无良商家或不法分子勾结,通过推销高价产品、强制购物等套路和手段非法获利,侵害广大老年人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4年“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调查报告显示,盘点过去一年典型消费舆情事件,28.5%的受访者最为关注“低价旅游团暗存强制购物问题”。其实很多时候,老年人是出于被威胁、被恐吓等因素不得不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这种情况下,老年人该如何维权呢?本期摘编一个强迫老年人购物的判例,为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基本案情
自2018年5月起,由郭某某、彭某某发起,其他多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玉器店,并以该玉器店为犯罪窝点,通过给予多家旅行社经营者高额回报,旅行社组织低价团老年游客到店内购买玉器的方式牟利。上述被告人利用其在该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并帮助玉器店处理投诉事宜。玉器店导购员向老人吹嘘其势力,部分“讲师”留鸡冠头发型、显露文身等,以此行为制造涉黑形象让老人产生畏惧心理,强迫老人购物。
经审查,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涉案的玉器店交易收入资金流水达1.15亿余元。经营期间,上述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玉器店内以上述强迫交易的方式,先后迫使78名被害人非自愿性购物共计12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10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物以及追缴的违法所得,在抵缴罚金和退赔老年人等被害人之后,剩余部分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是常被媒体曝光的低价或免费旅游消费案件,对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在维护老年人旅游消费权益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部分老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以低价旅游为诱饵,通过强制老人购物消费等手段非法获利,社会影响恶劣。
对此,相关部门不仅要做好事后监管,更要抓好事前防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坚决查处旅游景区严重质价不符的高价格、高回扣经营行为,集中力量整治以低价旅游广告招徕游客等突出问题。对老人而言,选择旅行团时应货比三家,特别要注意甄别不合理的低价团,增强鉴别能力,理性旅游消费,遇到强迫购物等情况,要保留有关证据,增强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力。
(本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判例摘编)
■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采取威胁等套路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管理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尹玉认为,旅行社以低价为噱头吸引游客,实际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和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规定,并且低价诱导、强制消费的模式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对合规经营的旅行社造成不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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