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人民至上的本质属性,为深化民政领域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政领域点多、线长、面广,件件关系民生、事事关乎民心,做好民政领域改革十分关键。
当前,民政各项业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民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如民政资金分配制度不够健全、部分民政政策法规难以适应时代发展、部分民政服务机构入住率不够高、殡葬等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提速、慈善事中事后监管仍有薄弱环节等。亟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业务发展体系、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近年来,国家财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政事业费支出连年增长,同时也应看到,民政资金的分配仍需更加均衡,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和 弱势 群体 的支持力度,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加大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力度,构建包括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项目实施指标等多个维度的资金投入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简化审批流程,确保资金能够及时有效地用于民生改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建设,通过税收 优惠、 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或提供志愿服务。
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依靠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奋进,一起把民政服务对象服务得更好。首先,要建立多部门间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比如,在养老服务领域,民政部门与卫健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医养结合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养老服务。其次,要建立多部门协同促进政策贯彻落实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政策的顺利落实和有效执行。例如,在社会救助领域,民政部门需要与教育、医疗、住房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服务。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近年来,各类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在承接政府委托、支持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还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和平台,加强慈善资源和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困境儿童保障、残疾人福利等衔接。要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提高服务、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对养老、康复辅具等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要牢牢把握相关服务的公益属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指导,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构建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双赢局面。
健全民政业务发展体系
各个业务体系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民政工作的整体框架。要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业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民政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实现业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升对民政服务对象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以实现业务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在地区之间、业务板块之间实现资源的均衡分配,缩小地区间民政业务发展的差距,保障每个业务板块都能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从而促进各民政业务全面、协调发展。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健全完善各个业务发展体系。如社会救助方面,要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和动态调整。同时,加强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和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更加多元的帮助。
健全政策法规制度体系
进入新时代、迈上新征程,民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健全政策法规制度。要对现有政策法规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找出存在交叉、矛盾的部分进行整合修订。针对民政工作中的新兴领域和新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对暂时难以制定的,要发挥地方立法优势,结合实际先行先试。要健全政策执行机制,明确民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执行流程和监督机制。要加强政策评估工作,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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