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就是要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担当精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激发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内生动力,要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基层民政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开创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正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科学内涵
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关键是辨析和把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科学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抓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这为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具体标准来看,容错纠错之“错”,在性质方面,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并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在主观方面,是无意过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以及超出个人能力范围之外等因素造成的失误或错误。在客观层面,是在推进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错误,或者在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错误;除此之外,也应当包括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重大项目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出现的错误。在结果层面,是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甚至造成一定损失,但对于造成损失的行为,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或者挽回损失。
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各级民政部门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上取得初步成效。在部本级层面, 2020年10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2023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 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正向激励,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在地方层面,有的出台了有效的实施办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免责的认定程序和具体情形。如2019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针对低保对象调查认定、动态管理、低保金追回、惠民资金网操作运行等4个主要工作环节规定了9种容错免责情形。有的制定了科学的实施细则,明确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免责的适用情形及其判断要件。如2021年5月福建省龙岩市民政局提出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容错免责机制,要结合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进行分析研判。还有不少地方公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纪、以案促改。但也应看到,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制度设计精细化水平不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由于救助对象和类型的多样性、救助时间和期限的不确定性、救助体系的复杂性以及救助程序的法定性,导致容错纠错机制的设计难以涵盖所有情形。
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方面,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的适用对象如何确定、免于追责的情形如何划分、认定的程序如何启动、损失的资金如何追回等尚未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与之相关的民政干部错误预防预警机制、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容错对象保护机制、纠错对象回访教育机制等配套机制相对缺乏,系统性建构还不够完善。
行政问责追责泛化问题凸显。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在民政干部因工作失误面临问责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容错纠错适用情形的分析研判。举例来说,有的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反映,他们也对因申请对象未如实申报导致错保漏保而被问责追责有所担忧。
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
针对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各地民政部门的主要经验做法,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树立适度容错、科学纠错的观念意识。引导广大民政干部牢固树立适度容错、科学纠错的观念意识,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方面,坚持思想引领,强化民政干部为民爱民的使命宗旨,为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消除思想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对典型案例的收集归类、梳理分析、研究总结、宣传推广,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的社会知晓度,给予民政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更大空间和更多支持。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第一,加强民政干部错误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及时了解民政干部的心理状况和工作进展,前置预警机制,加固防错链条。第二,完善基层民政干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效等纳入对民政干部的日常考核与评价。第三,建立民政干部容错对象保护机制,对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民政工作人员,不轻易作负面评价,防止“标签化”等对其个人职业发展不可预估的长期负面影响。第四,健全容错纠错回访教育机制,了解回访对象思想动态,鼓励其放下顾虑包袱,真正体现容错纠错机制的“严管厚爱”。
正确处理行政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之间的关系。认清二者不同的适用条件,合理区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偏差、违法违纪与创新探索、乱作乱为与担当作为等情形。对于重大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的民政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追责;对于民政干部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创新中出现的非主观错误或失误应给予适当宽容。总之,既要让容错结果服众,又要让犯错干部服气,使行政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各尽其责、相得益彰。
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委监委的监督力度,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及时介入,有错必纠。同时,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主体监管责任,对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干部人员,不包容、不纵容,做到容错有度,纠错必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监督工作,提升公众参与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