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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命名更名的依据

2024-06-21 16:19:56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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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多个机场命名、更名公告,涉及浙江、山西、湖北、海南、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其中,浙江的舟山普陀山机场更名为舟山普陀山国际机场、山西的运城张孝机场更名为运城盐湖国际机场、湖北的宜昌三峡机场更名为宜昌三峡国际机场、海南的琼海博鳌机场更名为琼海博鳌国际机场,以及浙江的新建嘉兴机场命名为嘉兴南湖机场、内蒙古的呼和浩特新机场命名为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

  不仅如此,今年还有多个国内机场相继更名。如山西的大同云冈机场更名为大同云冈国际机场、广东的湛江吴川机场更名为湛江吴川国际机场、贵州的黎平机场更名为黔东南黎平机场,等等。

  机场名称是机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城市宣传的重要窗口和特色名片。从机场航站楼、办公楼、物流仓库等建筑物,到各类柜台、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安检设施、手推行李车等设备设施,再到机场的内部系统、对外宣传,机场名称被广泛应用。

  那么,机场的名称是依据什么来命名、更名的呢?主要依据是2022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新《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2023年9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中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同时,国务院已将“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作为分列子项纳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围绕落实《条例》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3年9月印发了《办法》,并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对于民用机场的命名、更名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优化,将机场名称构成由原来的“行政区划名+机场专名”调整为“一级专名+二级专名+通名”,进一步细化运输机场命名、更名规则。

  通名为“机场”“国际机场”“直升机场”或“水上机场”,专名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设二级专名。一级专名应当与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机场一级专名应当由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的名称。例如:舟山普陀山国际机场,舟山为一级专名、普陀山为二级专名、国际机场为通名。

  这样的命名规范符合了《条例》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的相关要求。

  《办法》还提出,民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一般不以著名的山、江、河、湖、海、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机场专名。而对于特殊情况下,运输机场二级专名确需不以通常规则命名的,《办法》也提出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民族团结或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并强调“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当地物产作为机场专名”等具体要求。

  对于机场通名由“机场”变更为“国际机场”的,应取得国务院同意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和通过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联合验收的文件。若属于国际机场的迁建机场或者近期按国际机场规划建设的新建机场,尚未通过国家口岸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提供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同意的有关文件。

  此外,《办法》还强调,机场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名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机场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公开出版物及通过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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