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请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具体指什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专指民政部门的标准,还是包括所有国家标准?如果是后者,民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怎么办?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因此,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而不是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标准。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服务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因此,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的,民政部门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
网友:配套公建新建养老机构消防建设验收已进行,后期装修只是进行吊顶和内部装饰,没有其他拆改,保持交房原有格局,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审批吗?住建部门意见是未进行拆改不需要,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备案并领取相应补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备案不以消防审验为前置条件。养老机构备案材料齐全后即可完成备案。民政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等问题,将依法依规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养老机构领取有关补贴的规定,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养老机构通过消防审验后再次装修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消防审验,请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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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