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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意定监护协议合法有效

2024-02-04 14:54:02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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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有关意定监护协议效力的典型司法判例,有助于把握我国当前司法裁判理念,更好地理解意定监护制度,还可从司法实践角度洞察推行意定监护制度亟须解决的问题。

意定监护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意定监护协议”“效力”为搜索词进行搜索,搜索出9个案例进行考查,发现司法实践对意定监护协议效力的认定上持有谨慎态度,主要表现为:对具备形式要件,但没有鉴别其有否民事行为能力,且亲属不认可的高龄老人所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效力不予轻易认定。例如,87岁老人虽然与其长子签有意定监护协议,符合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书面形式要件,但由于签订协议时高龄,且其他子女不知情,又无权威机构对签订条件及过程的合法性证明,因此老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可靠性通常遭遇质疑,即推定不具备“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实质要件,对该意定监护协议不予认定。

  对虽然具备实质要件,但不具有形式要件,亲属不认可的意定监护合意效力也不予认定。例如,被监护人在其清醒有行为能力时明确意定监护人,且有本人及派出所、社区介入的视频、录音等证据材料,说明被监护人具有意定监护设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缺乏签订协议必要的形式要件,加之具有法定监护权的亲属不认可,其意定监护合意的效力也未得到法院认可。
判例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深入考察相关判例,我们清楚看到,当前我国无论是在法律服务供给上,还是机构设置及制度配套上,乃至人文法律素养上,都远远不能满足意定监护制度推行的需要,需要各方进一步探索完善。

  专业法律服务需进一步发展。司法判例表明,在民事生活中,对多数法律知识不足甚至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人员而言,设定一份对生效要件有严格要求的意定监护协议并保证其在将来发生准确法律效力并非一件简单事情,没有专业知识或人员的助力,此类协议往往因其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无效。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情况下,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实现养老安排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合乎自身需要又合乎法律要求的意定监护协议设定的服务,需要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立法亟须回应的问题。
  机构设置及配套制度需完善。近年来,意定监护制度在立法中得到确立,但在实施中配套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人员等硬件的配套设置有待建设,比如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与登记机构,辅助监护协议合法有效设定的专业代理机构,专业监护人员队伍与机构的建设、认证以及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平台等。二是制度建设的软件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现实中,意定监护还需要出台更多配套制度,如登记制度、监督制度、专业监护人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
  民众需提升自身法律素质。意定监护制度是一项关涉公、私利益的复杂制度,仅就意定监护协议的设定来说,既关涉意定人养老财产、人身利益,也关涉社会、国家养老负担的公共利益。同时,意定监护协议设定、生效时间不同步、履行时间长久,不可测因素影响大、风险高。这就决定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设定要做到内容完善、程序完备,而当前民众仍普遍欠缺相应的法律认知能力。现实生活中,意定监护虽存在大量真实需求,也有大量民间实践,但能合法有效成就的案例有限,需要不断提升民众相关法律素养。
      (作者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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