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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难在哪怎么办

2023-10-07 09:47:34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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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彭涛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全国“时间银行”已超过240家,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创新举措。同时,“时间银行”在规范标准、要素支撑、信用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亟待廓清理念、科学设计,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认知差异

  作为一个舶来品,“时间银行”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认知,如志愿服务论者认为它是“以服务他人换取他人服务自己”的等时交换机制,与志愿服务理念相悖,因此对“时间银行”保持审慎态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而交换服务论者则认为“时间银行”是基于交换获取等时服务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为了在未来获取自身需要的养老服务,应严格遵循等价(时)交换规则,对无偿或低偿获取养老服务,以及不考虑专业要求、服务强度、服务态度等要素提出诟病。

  同时,也有混合服务论者认为“时间银行”同时兼有志愿服务和有偿服务的特征,但在如何有效衔接公益和市场上还缺乏清晰路径,致使“时间银行”定位混乱。

现实难题

  目前,“时间银行”整体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面临一系列现实难题。

  制度建设滞后,持续发展受限。当前,国家层面没有统一推行“时间银行”。各地“时间银行”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资质条件、服务时间的计算标准和记录方式、服务内容设定、兑换方式等关键环节上标准不一,致使通存通兑受阻,影响可持续发展。

  要素支撑不力,存在发展短板。当前,我国“时间银行”在人员素质、管理能力、资金保障、技术运用等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人员方面,“时间银行”从业人员以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居多,专职人员配备缺口较大。管理方面,普遍没有相对成熟的运营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小步试错是常态。资金来源方面,除政府拨款和购买服务来源固定,其他来源变数较大。技术运用方面,尽管信息技术已部分应用在某些大城市的“时间银行”,但记录方式普遍较为落后。

  面临伴生难题,发展存在隐忧。首先是市场逻辑和公益逻辑的融合难题。“时间银行”基于交换的市场化逻辑,与传统文化中的“守望相助”,以及无私、志愿等在价值观上存在冲突。其次是无差别的服务时间和差别化的服务要素的衔接难题。“时间银行”以服务时间作为唯一的计量单位,将所有服务看作是完全等质的,忽略了服务的专业要求、强度大小和质量高低。再次是少子老龄化背景下的服务接续难题。在老龄化进程中,高龄老人数量和占比将日益上升,低龄老人数量和占比将趋于下降,在“时间银行”封闭运行的情况下,当前存储的服务时间未来支取将呈现贬值或打折扣现象。最后是探索性发展和高专业化要求悖论下的发展难题。“时间银行”作为类金融信用产品,科学设计、专业运营是必备条件,否则将付出较大的纠错、整合成本。

  信用建设不力,影响参与热情。“时间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产品或服务,需要具有强大公信力的机构承担信用担保。目前,政府在“时间银行”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金支持等方面参与不足,直接影响到“时间银行”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热情。

对策建议

  厘清理念认知,明确功能定位。“时间银行”本质上属于志愿服务范畴,具有公益性。可以把零散、自发、效率不高的志愿养老服务组织起来,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同时,运营“时间银行”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公益性、志愿性定位和市场化激励手段可兼容。在宣传上,应立足公益慈善理念,强调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的功能定位,而在制度设计上则应突出激励机制,强调“服务换取服务、助人即是自助”等特征。

  加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统筹。制度先行、规范运营、逐步扩大统筹是实现“时间银行”养老服务资源跨地域存储支取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更大范围养老服务流通网络的基础。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规范“时间银行”的运营管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级。

  强化政府作用,加强要素支撑。提升政府的参与度是解决“时间银行”发展问题的关键。由政府主导建章立制、统一标准、搭建平台,协同社会力量推进资源整合,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同时,对工作人员和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通过政府的财力支持,为其稳定运行提供基本保障。在技术层面,引入区块链记录服务信息,实现对养老服务的权威认证,推动更大范围的通存通兑。

  坚持多措并举,激发内生动力。在服务存储方面,应加入服务专业程度、服务强度、服务满意度等考量要素,建立健全服务比例换算评价标准,构建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在参与人群方面,推动“时间银行”从主要覆盖老年人群向全人群参与转变,保证服务提供者的接续性。在服务评估方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政策制度和操作规范。在激励方面,制定激励政策,除了可等时享受服务、转赠、继承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等方面出台有效举措激发参与热情和服务动力,如赋予购物优惠、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典型宣传等。在权益保障方面,建立科学适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养老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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