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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机关公文签发的三个“不等于”

2025-05-19 15:00:09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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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   昉

  签发是民政部机关公文形成的关键环节,也是民政部机关公文生效的必备条件,更是部机关负责人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当前,关于部机关公文签发的三种模糊认识亟须廓清。

  从公文运转角度看,签发不等于审阅。审阅作为公文处理流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文稿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的相关人员审查和签字确认环节,旨在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以民政部机关公文为例,文稿从办文单位起草人完成起草提请发文开始,须经过起草人处室负责人、办文单位综合处室负责人、办文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厅(国际司)秘书处(初核、复核)、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乃至部分管负责同志层层审查和签字确认。一旦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相关人员会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并退回起草人修改。只有当文稿经过审查确认无误,才能报请法定签发人签发。签发人对所签发公文的内容、文字和由此产生的结果负全责。从部机关公文处理流程看,优质高效的审阅能为有效签发奠定坚实基础,正确的签发能增强公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从职责履行角度看,签发不等于审核。审核是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能之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办公厅(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选用是否正确、格式符号是否规范、字词语法是否准确、程序是否严谨等。签发可以视作法定签发人对拟印发文稿的再一次全面检查,由于签发人对发文缘起了解更全面、对政策依据把握更到位、对业务工作认识更精准、对措施安排研究更深入,通过签发人对文稿的全面审核,能够及时纠正文稿在政治站位、改革创新、有效落实等方面的不足,确保公文印发后能够更好地实现预期效果。从部机关公文处理程序看,办公厅(国际司)审核是部机关公文签发的前置程序,签发是部机关负责人依据自身权限确认公文正式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点睛之笔。

  从公文效力角度看,签发不等于审示。日常工作中,为了向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或提出工作建议,办文单位处室起草人经常以内部呈报件形式向领导汇报有关工作,一般由起草人员起草后逐级签报至本单位负责同志或部分管负责同志乃至部主要负责同志审示,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以及需要支持或协助的事项。不少办文单位还从提请领导把关斧正的角度,习惯性地以呈报件形式将一些重要发文事项先行报请部领导审示。部领导在呈报件上已经签署意见,是否意味着正式发文时,就不用再报请部领导签发呢?答案是否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未经法定签发人或其授权签发人签批同意的民政部公文不具有效力。从部机关公文处理结果看,审示是各级领导对所报送事项前因后果的了解掌握、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思考后的决策及其反馈,公文签发是公文产生效力的确认,两者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又各有侧重、泾渭分明,不能彼此取代,只能相互依存,共同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作者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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