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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粤社管函〔2023〕1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自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仍有部分社会组织不断被投诉违规评选评奖甚至乱收费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深化监管、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重申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政治站位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认真开展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围绕“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等要求,认真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所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各类活动和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对于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三、全面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开展和合规收费行为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规范合法合理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会费档次和标准,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强制入会、违规收费;不得以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强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管,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非法敛财、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勾连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评选评奖等相关业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