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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为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起草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民政厅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0日在厅门户网站、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17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社会组织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或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选举监督工作。选举监督委员(会)从该社会组织全体成员或监事(会)中产生,且为单数。候选人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保留原表述“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推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更好的落实民主选举制度。

  (二)公众意见:建议第十四条修改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会组织拟订的换届方案、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社会团体)或理事会【适用于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 。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为表述更准确清晰,将(适用于社会团体)【适用于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修改为社会团体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公众意见:换届工作,可以采取主会场分会场的方式,或线上换届的方式,通过用小程序进行投票,这样可以方便不能到场的会员也能顺利参加会议,同时也不影响会议召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希望相关的规定能够因势、因地、因事而做一些科学性的调整,充分发挥线上资源的优势。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换届选举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集中召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采用主、分会场形式、视频连接各会场的方式同步召开。

  (四)公众意见:社会团体应与民办非企业分开制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第六条对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做出特别规定。

  (五)公众意见:民非企业,应遵循上位法,切实体现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工作指引》第六条对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做出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等明确举办者参与换届领导小组。

  (六)公众意见: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换届前由举办者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由人员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出资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对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做出特别规定。

  (七)公众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查确认会员(会员代表)、理事资格(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5条推选确认),公布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名单(适用于社会团体)。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工作指引》第六条对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做出特别规定。

  (八)公众意见:换届工作,必须明确最迟3年换届一次。优先中共党员担任会长。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第十八条增加一款,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推选该会理事中的党员依法当选理事负责人。

  (九)公众意见:建议完善社会组织换届的详细流程,并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也列入《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中。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十)公众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换届选举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召开的,可采用主、分会场形式、线上连接各会场的方式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按规定严格落实选举制度并保留选票及会议材料。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十一)公众意见:第二十一条原文对委托主体表述不明确,建议修改相关表述,明确委托主体及具体程序。理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人审计。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该条款对换届审计工作提出原则性规定。

  (十二)公众意见:第一条:在“为规范”后面加上“我省” (限定范围);增加“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目的);在“法规政策”前面增加“相关”;增加“结合本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实际”。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十三)第七条:在“应成立……”前面增加“理事会”;增加“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第一款、第二款均增加)。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第十二条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十四)公众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将“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调整至前面 (以体现党的领导)。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修改为成立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举办者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职位调整为从高到低排序。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十六)公众意见:第二十条:材料按照内容加序号列明(更加清晰)。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十七)公众意见:第三十六条:增加“指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