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9-12-20
粤社管函〔2019〕234号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国家对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以及各地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条例》涉及领域广,系统性、专业性强,规定中涉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作为社会组织要服务好会员企业,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发展,必须把《条例》各项规定悟深吃透,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最实举措把《条例》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利用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向会员和广大市场实体开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要把《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纳入社会组织服务全过程,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深入推进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结合这次贯彻实施《条例》契机,结合近年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抓紧抓好。一是规范会费管理。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二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不得强行服务或强制收费。三是规范发展会员行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四是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报批,且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