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logo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社管函〔2019〕234号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国家对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以及各地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条例》涉及领域广,系统性、专业性强,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作为社会组织要服务好会员企业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发展,必须把《条例》各项规定悟深吃透,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最实举措把《条例》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利用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向会员和广大市场实体开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要把《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纳入社会组织服务全过程,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深入推进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结合这次贯彻实施《条例》契机,结合近年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抓紧抓好。一是规范会费管理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二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不得强行服务或强制收费。三是规范发展会员行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四是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报批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