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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东省岭南书画院等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广东省岭南书画院等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广东省岭南书画院等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广东省岭南书画院等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自送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广东省岭南书画院等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送达名单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5月3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五楼

联系部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20-831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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