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请符合条件的 全省性社会团体填报2015年度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表格的通知
2016-07-14
粤社管函〔2016〕257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号),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联合确认。
一、资格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表格需由社会团体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已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再申请。符合条件的仍未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请于7月20日前填报齐备表格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一处汇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西座506室)。
三、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取消资格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联系人及方式:黄 静 83172603)
附件: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