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 年度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7-26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
年度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监管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做好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相衔接的事项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2019年开始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改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厅不再出具年度检查结论,也不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年度工作报告材料中加盖印章。
为便于社会组织办理相关业务和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组织运作情况,我厅在“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gdnpo.gd.gov.cn/)首页“信息公开”栏目下设置了“信用信息公示”模块,对社会组织相关信息依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职能进行公开。内容包括: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行政处罚信息、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息。各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从“信用信息公示”模块直接输入社会组织全称或统一信用代码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材料(材料纸质背景有水印),可作为信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明确年报与信用监管方式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11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再次提醒各社会组织按时提交工作报告,且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后,应当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未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而网上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视为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除外)。
三、开展年报咨询和指导服务
我厅通过政府招投标,已委托三家单位分别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年报业务开展咨询和指导等服务。
咨询电话:
社会团体 020-83646377、020-83637640
民办非企业单位 020-83646450、020-83637753
基金会 0757-22227475、0757-22227435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