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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

  一、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还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提交成立申请

  登陆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一阶段相关资料(有关材料请到业务中查看)。

  (二)开展筹备工作

  第一阶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

  1.办理验资账户。举办者(举办单位)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开办资金存入验资账户(注意领取银行存款凭证),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在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邮储、广东农信进行验资的单位,由银行提供验资报告。

  2.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筹备组完成验资、拟定理事成员及负责人推荐名单等筹备工作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由举办者(举办单位)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成员,选举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确定监事人选;审议章程;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三)网上申报成立登记

  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第二阶段资料。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办结后,由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文件和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雕刻印章证明书。

  三、成立后续工作

  1.刻制印章。持《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雕刻印章证明书》到有资质的印章点刻制印章,并经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印章备案手续(注意索取公安机关印章备案证明)。

  2.开立银行帐户。持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帐户,验资款由验资帐户转入银行账户。

  3.办理税务登记。到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自领证起30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到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印章、银行账户备案。办结后带《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均一式两份)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携带所刻行政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完善成立登记材料。

  5.申领票据。根据粤财综〔2013〕5号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住所区(县)财政局办理免税会费票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票据。自愿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信息可查阅当地税务部门官网“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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