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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广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又一创新举措,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空间,是广东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里程碑式的新跨越。在具体实践上,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广东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办法》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内部治理、运行管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定义、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分类管理职责等,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完善了服务功能,提高了整体质量,充分发挥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

  《办法》指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在登记和备案方面,《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一)社会团体: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规范的名称;(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在内部治理方面,《办法》明确,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章程办理。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运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以及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促进措施方面,《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提供和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众可以投诉、举报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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