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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抓紧抓好社区防控工作这一基础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的重要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社区服务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疫情防控工作中,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助村(社区)“两委”开展联防联控社区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关爱困难群众等工作;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指引,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疫情防控期间不参与各类群体性活动,使疫情防控宣传家喻户晓;引导社区居民不信谣,不传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中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开展工作。社区社会组织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疫重点区开展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向疫情重点地区捐赠应通过合法途径,符合实际需要,不支持捐赠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三、认真按照指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社区社会组织中的服务机构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函〔2020〕4号)要求,结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引宣传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78号)精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密切关注服务对象健康状况,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广东省民政厅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