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意见的公告
2020-08-19
粤民函〔2020〕911号
为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起草了《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t_fengli@gd.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日。
附件:1.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2.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
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积极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发起组建,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异地商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级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省、市工商业联合会是联系本级异地商会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的商会。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地级市、县(市、区)的商会。
第六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 “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
地市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县、市、区名)商会”。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会员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由原籍地在商会注册登记地投资注册、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发起,发起单位不得少于8家、经营记录良好、地域分布在商会注册登记地行政区域所辖四个行政区划以上(含);
(三)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共同发起的申请书,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及纳税证明或审计报告;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
(四)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五)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名称核准的决定。准予名称核准的,筹备负责人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发起人会议,明确发起人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办理提交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材料,并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不准予名称核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名称核准:
(一)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筹备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准予名称核准的全省性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人选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进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地市异地商会按照本地区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商会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并表决通过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在会员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监事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四)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的《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并附会员的入会申请表;
(七)发起公告;
(八)捐资承诺书、验资证明材料;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十)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可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住所与商会住所不在一地的,须征求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异地商会不得成立地域性分会。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方式、程序、任期、职责和义务等;
(六)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七)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八)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
(九)党建工作规范要求;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表决。
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务运作的决策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达50个以上,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章程规定的职责。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商会的监督机构,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秘书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企业。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秘书处制度、换届选举、民主监督、会员管理、会费和财务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印章管理、公文档案管理、信息公开、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由商会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治管理、自律服务、自主协调、自谋发展。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未经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四)利用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影响商会规范运作;
(六)设立地域性分会或滥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八)异地商会间存在互相诋毁行为;
(九)利用商会非法为个人、个别企业牟利;
(十)违法规定聘用现职或离退休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必须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异地商会自主办会,不得对异地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进行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在职(含退休后三年内)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中兼职(包括担任名誉和荣誉职务)。退休满三年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异地商会任职,只能兼任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以下职务,不得在兼职的异地商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会员名册等相关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开展重大活动如换届选举、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届内涉及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人选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进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举办大型招商、展览、论坛等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开展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依照情形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不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9月14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13年10月1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异地商会不断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异地商会1581个,其中省级登记异地商会388个,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我省异地商会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广东省民政厅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名称修订为《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6章35条,同时修订《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作为附件。现就《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在确保《办法》基本内容、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征求意见稿》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部署要求,立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进一步规范《办法》名称、异地商会定义及设立范围、登记权限、办理流程、法人治理、党建工作、作用发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规范名称定义。为规范《办法》名称与内容相统一,结合工作实践反映的问题、政府机构改革名称变化,体现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法》名称和异地商会定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名称修订为《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发起组建,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增加党建工作内容。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国家政策和民政部通知要求,增加“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党建工作条款;在章程范本增加党建工作章节。
三、明确主要指导部门、调整登记管理权限。依据两办意见精神,发挥工商联作用,按职能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明确“广东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联系本级异地商会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依据登记管理机关职能、社会组织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和有效整合资源、减少矛盾内耗、发挥商会作用,取消省级登记县、区级异地商会、地市级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商会权限,修改为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的商会。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地级市、县(市、区)的商会。
四、明确发起单位业务、地域代表性及会员基础,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发起单位资质、地域代表基本要求及基本数量,如设立异地商会应具备的条件“(一)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会员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二)由原籍地在商会注册登记地投资注册、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发起,发起单位不得少于8家、经营记录良好、地域分布在商会注册登记地行政区域所辖四个行政区划以上(含);”。
五、优化筹备成立材料和程序。细化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明确办事流程,
六、突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要求。强调制度建设,落实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干部兼职、财务审计、信息公开、重大活动、负责人人选审核等日常监管要求。增加“ 准予名称核准的全省性异地商会按照《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暂行)》(暂未出台,正在起草中)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省社会组织党委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进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各地市的异地商会按照本地区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完善章程范本,突出操作指引。重点明确党建工作要求、法人治理规范、内部制度建设、矛盾纠纷解决,做到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商会事务有法可依。
八、明确存量管理办法。增加“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不变。”
附件2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省级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异地商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 ,缩写是 。
〖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会”,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本会是由X X省籍(或X X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 X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X X省籍(或X X省X 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 X市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会每年年报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异地商会允许其他相关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入会资格、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并写入章程,必须载明: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名誉职务〖异地商会允许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的,应将聘请商会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及程序写入章程,必须载明: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规定会费设为四档〗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对会员的除名,须有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异地商会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通过会员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组成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不计入现场出席),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选举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个月〖至少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至少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会员入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审议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包括选任制秘书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议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审议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三) 审议修改章程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
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二、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
第四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
(五)正在或者曾经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X X X X X X X X X。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方式,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具体列明的各项制度必须制定,具体名称可由社会团体自行决定。如社会团体不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制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面向商会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