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
通知明确,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同时符合四种情形:一是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二是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三是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四是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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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