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他强调,“孤残儿童是最脆弱最困难的儿童群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让所有孩子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都能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童年。”近年来,民政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秉持儿童优先原则,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制度体系,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广大儿童特别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尤其需要政策保障和社会关注的儿童群体。近5年,民政部积极创制政策,完善措施,全力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走深走实。
加强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稳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共有14.1万名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中,集中养育孤儿平均保障标准达每人每月1953元,社会散居孤儿平均保障标准达每人每月1496.6元;全国共有41.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平均保障标准达每人每月1484.1元。
完善精准保障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健全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就学、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等各方面精准保障措施,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措施,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
推动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
近5年,民政部致力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首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深化儿童福利机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能力。
持续规范精准化管理。印发《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全面提升精细化服务。指导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集“养、治、教、康、社”专业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
逐步拓展服务范围。指导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围,利用机构孤残儿童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力量,发挥脑性瘫痪等儿童疾病康复和儿童养育优势,面向社会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困境儿童替代性养育等服务。同时,持续推进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标准研制和宣贯工作。
提升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质量
关爱好、服务好留守儿童,一直是儿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近5年,民政部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相关政策出台、督导各地落细落实,让政策福利真正惠及每名留守儿童。
着力提升关爱服务质量。2023年11月,民政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精神素养提升、监护提质、精准帮扶、安全防护和固本强基等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该方案印发后,民政部加强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导,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2023年10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工作内容,指导各地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举措,全面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
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督导员,在村(社区)设立儿童主任,直接面向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入户走访、情况检查、信息登记,提供关爱服务。截至2024年6月,全国共配备儿童督导员4.3万人、儿童主任58.2万人。
开展关爱服务活动。民政部连续6年会同国资委指导中建集团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百场宣讲进工地”活动,累计参与活动人数超过1000万;指导各地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做好流动儿童权益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劳动力流动日趋活跃,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至务工地居住生活的孩子成为流动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于2023年正式纳入民政部业务,成为民政工作中的一项新任务。
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妇儿工委设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2个成员单位参加,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2024年4月,工作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审议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相关政策文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任务。
加强监测摸排。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通知,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健全政策制度。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等政策文件,成为国家层面首个面向流动儿童群体专门制定的关爱保护政策文件,填补了民生保障领域政策空白。该方案明确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的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推动流动儿童与居住地儿童均等享有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开展城市融入服务4个维度,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支持。基础清单则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梳理了19项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地对照基础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
开展关爱活动。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润心伴成长,同心护未来”主题活动的通知》,指导各地围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广泛开展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举办全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示范培训班,指导各地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能力。
依法加强收养登记管理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对孤弃儿童来说意义深远。近5年,民政部从儿童根本利益出发,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可行路径,为残疾孤弃儿童铺就了回归家庭的路。
调整跨国收养政策。经深入调研并综合研判,2024年9月5日宣布,中国调整跨国收养政策,今后除外国人来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外,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国内社会各界普遍支持我国调整跨国收养政策。
完善收养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制度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民政部推动相关部门分别于2019年、2023年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
建立收养评估制度。2020年12月,民政部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对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评估作出规范,切实帮助可被收养儿童找到最适合的收养家庭。
出台鼓励收养残疾儿童的政策。2024年1月,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规范对被收养残疾孤儿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及关爱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以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二是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三是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等,有效缓解了收养残疾儿童家庭在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负担,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各地民政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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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