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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健全法治体系 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2024-08-23 08:30:35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微信公众号、农民日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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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多项改革任务,其中多处提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相关内容。

  围绕这些改革任务,结合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和治理现状,相关领域的专家建议,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个维度思考,继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重点加强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做好法律规范衔接配套

  作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指引性法律。2020年,该法完成第二次修订;2024年,又完成第二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主要脉络。2020年,另一部事关未成年人的基础性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完成修订。

  记者了解到,围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的修订,近年来诸多法律、法规、规章陆续完成配套衔接,“六大保护”体系日益完善。比如家庭保护涉及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有关章节,学校保护涉及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社会保护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政府保护涉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司法保护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相关专章。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需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进一步衔接配套,形成更加丰富多元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足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事关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苑宁宁以正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举例说,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出现严重失职的行为,可以考虑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立新同样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细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设置“督促监护人管教令”等,督促、引导家长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职责;同时明确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再次、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后果,即对监护人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相关案件办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苑宁宁建议可以考虑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之后,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他说:“强化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未来还需要考虑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来推动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议制定部门责任清单

  未成年人保护法总结实践经验,确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于一体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多方齐抓共管,加强统筹协调,全社会携手,跨部门协作,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改善未成人健康成长环境。因此,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具体职责,落实落细法律规定,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有助于提升法治实施质效。

  “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有哪些,要依据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一个可行形式就是制定责任清单。”苑宁宁解释说,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罚则,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作出处罚,但实践中依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的问题,急需进一步厘清、明确责任,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切实起到监管作用。再比如,像电竞酒店、网约房、私人影院等新业态,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行业,在接待未成年人时,经营者应该履行怎样的法律义务?应该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去明确部门职责。制定责任清单,有助于更好落实落细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系脆弱群体,极易受到侵害。如何设计一套快速反应机制,使得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第一时间被发现并获得有效处置,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正是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快速发现报告处置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披露,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起诉追究刑事责任14人,制发检察建议2829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追责1143人。2023年,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犯罪3794件,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5%。公众期待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发挥更大社会效能。

  
织密县乡村三级保护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说到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应该是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质是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精准专业服务。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县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搭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理顺三级工作职责,亟待加强研究和探索。而全国范围内业已实现全覆盖的儿童主任制度被寄予厚望。2024年1月,民政部联合14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关爱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的五大任务、十八项措施,在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方面16次提及儿童主任,明确未来三年基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方向,要求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及关爱精准化。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儿童主任即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人员担任,专门开展村居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负责开展信息排查、监护指导、定期家访、侵害报告及场所管理等工作,成为基层儿童关爱和服务递送的重要角色。在搭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中,苑宁宁建议,构建更加健全的综合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儿童主任专业能力,推动儿童主任队伍制度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苑宁宁建议探索设立县级未成年人保护专干,既不增加机构也不增加人员,有助于落实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县域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也对家庭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未成年人保护乃至犯罪预防非常关键。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孩子或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责任意识不足、育儿观念偏差、监护能力不足等,建议应从国家层面给予相应指导。若父母因监护责任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通过监督来提升其监护能力,也要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谈及农村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苑宁宁认为必须考虑其特殊性,治理措施也要放到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的框架内去考量。

  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目前农村未成年人隔代抚养问题比较突出。从科学育人角度来说,零到六岁特别是零到三岁,是建立亲子依恋关系的关键期,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可能会伴随一生,最好还是由父母养育,而不是隔代抚养。另外,在一些地方的农村,由于撤点并校,三年级以上小学生需要寄宿。小学阶段的儿童对家庭依赖性高,过早寄宿的话,需要从家庭生活过渡到集体生活,容易产生心理波动甚至分离焦虑。对此,苑宁宁建议,首先要加强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对家庭责任给予明确规定,加强普法有助于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其次,要在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就近就业,在县域范围内尽可能提供就近就业机会。另外,建议因地制宜、慎重评估撤点并校情况,不宜“一刀切”。鉴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可以考虑发挥邻里互助作用,支持家庭托育点、社区嵌入式托育等多种模式发展普惠育幼服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事关未成年人的多项改革任务,不仅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规定,而且对应社区矫正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据此,有关专家呼吁构建积极有为的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是一个广义概念。”苑宁宁说,包括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教育资源供给、医疗水平提升、家庭养育和照料水平提升等全方位的制度供给,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加以支持,促进包括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全体儿童的全面发展。(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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