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资讯 - 全国民政

在服务大局中做好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

2024-06-07 10:26:43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次数: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蒋   玮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业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明确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践路径和工作要求,为我们立足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发挥社会救助功能作用,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助力低收入人口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救助既是保障无劳动能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激发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帮助其就业创业的重要政策举措,更是广大群众稳定心理预期、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最大底气。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胸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救助工作的新特征、新要求,准确把握共同富裕背景下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不断强化改革创新,在服务大局中做好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由“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努力让生活困顿者得周济之助、陷入困境者无生存之虞、劳动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夯实兜底职责,守住保基本底线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托底层、安全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社会政策要托底”,关键就是托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这个底。要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因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和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和务工不着流动人口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临时遇困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社会救助 供给侧 改革,扩大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对于低收入家庭中有成年劳动力,但因需要照护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而无法外出就业的,探索提供替代照料、送医陪护等服务,帮助缓解家庭照护压力,助力推动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加强监测预警,发挥防风险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这就要求我们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帮扶失业待业低收入人口。目前,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已将50.18万失业登记低收入人口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其中31.08万人已纳入低保。下一步,我们要深化拓展信息平台功能模块,增设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劳动意愿等标签,强化相关数据运用;完善预警指标体系,更好发挥监测预警在主动发现、规范落实、跟踪问效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提高数据比对频次,为及时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失业待业低收入人口提供重要支撑。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加强对低收入人口中失业待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务工人员的风险监测和走访摸排,动态掌握其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及时推送信息至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坚决防止因失业等原因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造血”功能,实现促发展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低收入人口是就业帮扶的重点群体。我们要在做好兜底保障、强化“输血”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就业救助、产业帮扶,增强社会救助“造血”功能,推动更多低收入人口脱困解困、就业增收、促进自我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要以衔接并轨为契机,梳理、对比专项救助政策与“两不愁三保障”政策在内容、力度等方面的差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优化方案,加大促进低收入人口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政策供给。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与就业救助、产业帮扶等政策有效衔接,强化分层管理、分类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有就业意愿但就业能力不足的,会同人社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就业救助,提升就业能力;对有就业能力但缺乏合适就业岗位的,会同产业帮扶等部门加强产业发展、以工代赈、劳务输出、车间吸纳、公益岗位等开发式帮扶,提供就业机会。坚持奖惩并举,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好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政策以及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激发脱困解困内生动力;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岗位的,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