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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姜雪芹) 为切实保证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修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日前印发。
《规范》共分九章九十二条,分别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撤销婚姻登记、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作出规范。
《规范》指出,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后,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权限未调整到位的,婚姻登记员不得开展婚姻登记业务。
《规范》明确,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进行;撤销婚姻登记按照审查—告知—决定—送达—归档的程序办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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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