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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2025-04-01 10:03:03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5年2月上刊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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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精神卫生福利领域的首部部门规章,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布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规范民政部门设立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背景意义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的一种,自《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缺少专门的管理制度。

  《办法》填补了制度空白,对于保障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规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自身建设、促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的患者是精神障碍人员中最特殊、最困难的群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更好地维护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提供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三是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践中,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了许多典型做法,积累了不少好经验,迫切需要上升为政策文件,用以指导推动工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自身规范化建设。


核心内容
  《办法》共4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内容和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和监督、附则6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定义和服务对象范围,对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职责、优惠政策、社会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规划与建设”部分,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应当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设床位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合理设置;强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设置满足服务需求的功能区域,配备符合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对患者的分区管理提出要求;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设置智力障碍、孤独症治疗和康复等特色科室。“服务内容和规范”部分,立足民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基于精神障碍患者长期治疗和终身康复的需求,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还鼓励其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建立综合评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与精神障碍患者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按规定登记保存相关材料;针对传染病防控,患者突发躯体疾病的转院治疗、出院管理以及死亡处理等涉及精神障碍患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规定了相关处置要求。“内部管理”部分,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施工作业、食品、药品、应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强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按照“一人一档”管理患者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等要求。“保障和监督措施”部分,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预算、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强调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针对委托服务,要求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原则上应当委托其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附则”部分,明确参照执行情形,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


创新亮点
  一是明确了机构的定位。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为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福利机构,也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一种。同时,《办法》还根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实际,明确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独立设置精神障碍患者照料区的参照执行要求。

  二是明确了部门管理权限。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主要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办法》以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印发,有助于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机构发展。

  三是明确了服务对象范围。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细化为法定收治对象、优先收治对象、可以收治对象三个层次,既履行兜底保障职责,也照顾其他民政服务对象,还为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民法典有关监护要求,以及儿童福利服务对象、优抚对象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收治的对象,预留发展空间。

  四是明确了服务内容。首次将提供医疗服务与生活照料服务、康复服务等并列提出,并要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必须具备诊疗能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而使得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从设立要求、服务内容上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残疾人服务机构。

  五是明确了机构布局建设要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应当满足特困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保障需要,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要设有一所民政部门直属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本行政区域内未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委托其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后,及时接回委托收治照料的患者,从而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救助供养的要求。

  六是明确了患者权益保护要求。《办法》不仅对精神卫生法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要求进行细化,还结合工作实际,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功能区域设置和设施设备配备、分区管理以及签订书面协议等方面,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权益进行了具体规定。


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提高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识和落实《办法》的意识,在知晓、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将《办法》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二是各地要做好《办法》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对照《办法》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做法。比如:服务对象方面,要按照《办法》规定及时调整收治对象范围,如果此前有过禁止性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接收相关患者;委托服务方面,将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委托其他部门设立的机构或者民办机构收治照料的,原则上应调整为委托其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比如同一辖区内或者上级民政部门直属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布局建设方面,积极争取资金投入,推进“空白点”地级市和人口数量比较大的县(市、区、旗)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增加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保障需求。

  三是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办法》落实落地,跟踪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牢牢守住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服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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