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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若干措施》

2020-04-01 11:07:03 来源:清远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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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近日,清远市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若干措施》明确规定扩大救助范围,将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无法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政救助保障,但又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边缘困难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补齐手续。

  针对申请低保、特困等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若干措施》明确,在保障金发放到其户前的过渡期,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从低保转为特困对象等其它救助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个月断档期的,也可通过临时救助衔接兜底。

  《若干措施》要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每月划拨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000元临时救助备用金,便于乡镇开展“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简便程序。

  《若干措施》聚焦重点人群,规定对于因疾病治疗影响正常生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依然负担过重影响生活的,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至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金;需要提高救助额度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若干措施》规定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对帮扶脱贫后,因疫情等原因存在较大返贫风险的,扶贫部门协调民政部门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对于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等问题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优化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若干措施》规定,要扩大主动发现队伍,充分发挥镇驻村干部、驻村扶贫干部和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走访排查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把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同时,规定市、县两级职能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落实情况抽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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