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提﹝2012﹞31号
[B]
房胜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订法律规范加大对广东社会公益组织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会省委社工委,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家税务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根据中央相关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改革创新力度。2006年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在全国率先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又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逐步扩大改革领域,从行业协会扩大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异地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政会分开”,实行“五自四无”,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办法。2011年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广阔空间。至2011年底,全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达3万多个,比2006年底增长50%。
尽管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培育发展还面临诸如法律法规配套不足、扶持培育措施不力、监管力量建设不强等方面的制约。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精神,制定切实措施,努力予以解决:
一、关于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问题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力度。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降低城乡基层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促进其加快发展。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适时出台我省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为落实方案精神,我厅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正在起草制定或修订《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构建我省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二、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问题
我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目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正在分别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办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明确转移哪些职能、如何购买服务、向哪些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同时,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化基地。省、市、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
三、关于完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受当时立法条件所限,目前,上述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需要,需要修订完善。据了解,三个条例的修订已经纳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
四、关于社会组织税收体系问题
现行税收制度对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作出了政策鼓励。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是指:(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按照政策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其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该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共组织了三批认定工作,808家省级社会组织获得免税资格。
省国税、地税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全力落实好优惠认定工作,同时,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国家进一步出台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问题
方案从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服务重点、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五个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广东省民政厅将会同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此外,广东省民政厅还加强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规范和指导。制定了《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商会十项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行业协会换届选举规程指引》、《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等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社会组织民主自治、运行有序、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我们还将通过专项培训等手段,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争取到2015年,使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六、关于登记管理机关力量建设
我们将根据方案的要求,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构,按工作需要加强人员配备,加强执法力量,同时,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多种手段提高效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监管。
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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