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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废止 《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05-17 15:07:5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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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并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广东省民政厅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起废止自2014年12月20日实施的《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发〔2014〕164号)。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即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这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降低了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旨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适应国务院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新要求,在部分条文中作出衔接规定,同时着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措施。《条例》明确:“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广东养老服务发展。


       链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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