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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04-10 14:41:5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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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我厅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率先“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建立新型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转变监管方式方法,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政策法规要求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探索以年报制度改革创新为切入点,构建广东特色的“1+5+9”(1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5是制定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第三方机构评价、重大事项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五项管理办法;9是建立九个监管机制)监管模式,促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方法转变和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办法》特点和创新点

  《办法》参考《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年度报告的要求,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报义务;以习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依据中央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把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广州、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改革的工作经验,推进年度检查制度转变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单一行政化管理向行政管理与社会化专业化监督评价并行转变,深化放管服,减轻社会组织负担,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办法》增加了第三方机构专业化监测评价、年报公开、社会监督和行政检查、抽查审计、规范培训、责令整改、依法查处等手段,丰富了监督管理工具。《办法》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审查结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社会组织办事,增加社会组织对自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改为年度报告全部实现一网报送、公开和存档,不需要加盖年度结论印戳,社会组织实行依法自治。

  (二)由行政评定向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转变,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办法》明确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由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责任,对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负责。同时,配套建立行之有效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措施,形成科学管理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三)由行政封闭式监管向开放式监管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与监管效率,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办法》明确由第三方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出具监测评价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风险,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行业部门的联合监管,强化事中事后服务与管理并重,并采取针对性培训服务,以问题为导向整改指导,随机抽查方式、抽查审计等方式,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法》主要事项说明

  (一)《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义务人信息、填报公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二)《办法》明确是对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有效期暂设为2年,是因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个条例合并为《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本《办法》有效期暂设定为2年。


链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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