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9日
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
(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
(三)广布慈善网点。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建设。广泛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群众开展经常性捐赠,引导群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可用物品。探索建立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街道、慈善乡村、慈善学校、慈善公园等,形成各具特色、内涵丰富、人人可参与的便利慈善平台。
(四)发展志愿服务。推动加快修订《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简化注册程序。推动文化场馆、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建设志愿服务站点。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围绕脱贫攻坚、社区治理、扶老救孤、助医助学、抢险救灾等领域,以大型赛会、展示会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五)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丰富慈善信托类型,推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进行慈善资金和慈善项目管理。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可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
(六)搭建交流平台。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国内、国际慈善活动,加强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大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慈善交流与合作力度,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平衡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慈善组织交流。利用“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全国扶贫日”“广东扶贫济困日”“中国善城大会”等活动平台,促进慈善交流。
(七)丰富捐赠形式。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义拍、义卖、义展、义演等活动。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保险等形式拓展。发展互联网公益慈善,创新网络众筹、运动众筹、手机捐赠等新型募捐方式,丰富公众参与慈善渠道,逐步扩大慈善捐赠参与面。
(八)鼓励社会协同。引导慈善组织面向困难群体、公益事业大力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为群众参与慈善活动搭建平台。广泛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群众踊跃参与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引导民间慈善力量依法登记,激发捐赠人参与慈善捐赠的热情,实现慈善捐赠常态化、多元化、全民化。
三、激发慈善活力
(九)加大社会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教学内容,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十)落实优惠政策。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优化慈善组织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流程,依法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境外依法向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十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将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慈善项目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扶贫济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慈善组织。鼓励和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
(十二)推动慈善和社会工作融合发展。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链接慈善资源,促进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融合发展。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鼓励慈善组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慈善项目,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推动慈善组织从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与精神支持、能力提升并重转变,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贴近基层、了解群众需求、链接慈善资源的优势,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十三)健全激励表彰机制。按规定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家庭和集体予以表彰。推广慈善组织对捐赠者发放捐赠证书、荣誉徽标等做法,提升捐赠善行的社会知晓度。推动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实施广东省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计划,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设立“慈善之城”评估指数,鼓励各地开展“慈善之城”创建活动。支持广州结合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为全省创建“慈善之城”作出示范。
四、弘扬慈善文化
(十四)传承创新慈善文化。弘扬扶贫济困、恤孤助残、乐善好施、积德行善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入挖掘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及侨乡文化中的慈善文化元素,加强岭南慈善文化研究,支持具有岭南特色慈善文艺作品创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慈善文化,丰富新时代慈善文化内涵,激发慈善意识,充分发挥慈善文化在稳定社会结构、维系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五)推动慈善文化融入日常生活。把慈心善行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树立与人为善、以善为荣、以善为乐的价值理念。拓宽慈善走进千家万户的路径,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慈善事业,将慈善作为家风重要内容,培育家庭慈善理念,在家庭成员中形成共同参与慈善活动的良好风尚,将慈善家庭作为评选文明家庭、“广东好人”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政府监管。加强慈善管理工作队伍建设,运用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慈善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制度,落实“专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慈善活动的查处惩戒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内部治理。推动慈善组织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定向募捐、保值增值投资等活动,履行信息及时公开义务,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参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慈善捐赠,要简化程序,高效运转,确保捐赠款物全部及时到位。倡导募用分离,支持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和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捐赠者、受益者、志愿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设立热线电话、来访、来信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引导慈善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规则,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慈善事业发展的行动方案,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推动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切实担负慈善事业牵头统筹、政策制定、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宣传、网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慈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慈善信息统一管理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培育、项目推介、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实现慈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提升慈善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将社会救助信息共享至慈善信息管理平台,有效满足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慈善需求。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中国志愿服务”“中国社会工作”标志,鼓励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时着装体现身份标识。推动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鼓励各级主流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宣传慈善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利用“全国扶贫日”“3.5学雷锋日”“中华慈善日”“12.5国际志愿者日”“广东扶贫济困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综合利用城市地标、公共交通等载体,推动慈善文化、慈善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本措施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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