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
根据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压实工作
(一)压实各级各部门监管指导责任。一是压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与乡镇(街道)间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审核发放流程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预算执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二是压实业务指导责任。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是村(社区)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和村级集体资金的业务指导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标准,加强对乡镇、村(社区)相关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要指导和监督村(社区)“两委”、村级经济组织落实财务会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落实代理机构管理监督等责任。三是压实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责任。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责任,加强对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居)民小组长(党组织书记、经济社社长)的管理教育培训,加强对村(社区)“两委”负责的集体资金的监管,规范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
(二)压实县(市、区)、乡镇(街道)责任。县(市、区)是村(社区)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统筹加强对村(社区)财务的规范管理。乡镇(街道)为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辖村(社区)各项资金的具体监管;要规范建好建实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切实发挥“村账镇代记”审核监督作用,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将村(社区)收支票据中未附明确政策依据、未走法定流程的“两委”津补贴发放票据退回、不予记账,加强对村(社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压实村(社区)主体责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村级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村(社区)各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和“四议两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居)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职能。
二、建立台账,落实整改
(四)严格整改村(社区)“两委”违规套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村(社区)“两委”违规套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类津补贴的,要区分“两委”干部和普通党员、群众,突出决策者、组织者、领导者,合理处置,稳妥清退;对于拒不清退、数额较大且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及时整改村(社区)“两委”违规套用集体资金问题。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村(社区)“两委”违规套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发放各类津补贴的要列出清单,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程序不完善的,要督导村(社区)“两委”限时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对于明显违规的,要区分“两委”干部和普通党员、群众,突出决策者、组织者、领导者,合理处置,稳妥清退;对于拒不清退、数额较大且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三、健全制度,规范做法
(六)完善村(社区)财务制度。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印制村(社区)“两委”现金支出凭单、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村(社区)不得使用“白条”报账,乡镇(街道)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不得“白条”入账;要指导和监督村(社区)“两委”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制定村(社区)津补贴发放制度。一是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出台村(社区)“两委”干部津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工作薪酬结构、津补贴类别,确保省定政策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财政补助资金按标准足额配套并及时下拨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建立村(社区)“两委”在职干部“五险一金”保障制度,研究提出村(居)民小组长(党组织书记、经济社社长)工作性补贴发放意见。二是县(市、区)要制定村(社区)“两委”干部津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制定村(居)民小组长(党组织书记、经济社社长)工作性补贴发放标准。三是乡镇(街道)要制定村(社区)各类人员津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薪酬、津补贴发放程序。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发放补贴的,要按照相应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律要求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涉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都应当经村(社区)党组织把关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区)备案。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八)落实村(社区)审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居)民小组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对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居)民小组长进行审计,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当予以延伸审计;对于党务、村(居)务、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以及贫困村、各类示范和试点村(社区)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在被审区域范围内公布,并在换届选举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综合运用。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机制,加强管控
(九)健全村(社区)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各地要强化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和村(居)民小组组务公开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领导协调、提醒警示和督促督办机制,确保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各地要落实村(组)账乡镇(街道)代管(记、理)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把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主任联名审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审核、乡镇(街道)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审核(入账和存账)、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财务按时公开的管理制度。三是各地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督导制度,运用财政检查、审计监督、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事前监督、事中防控、事后审计评价,及时查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等渠道。
(十)建立村(社区)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各地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村(社区)“两委”考评管理,完善村(社区)“两委”岗位职责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述职述廉、综合考评、奖励激励机制,必要时建立村(居)民小组长综合考评和奖励激励机制。要研究制定村(社区)干部惩戒的相关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建立健全村(社区)“两委”违规发放津补贴责任追究机制。既要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村(社区)“两委”顶风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剖析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城乡基层财务培训教育警示机制。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财政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财务和报账人员、村(居)民小组长等的培训教育力度,原则上每年轮训不少于1次,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要加强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居)民小组长思想作风建设,每年至少组织1次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并以案明纪、敲响警钟、防微杜渐,教育引导村(社区)“两委”干部和村(居)民小组长在反思警醒中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资金使用的程序意识、风险意识、廉政意识和防控意识。
本通知由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审计厅
2020年3月20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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