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18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优化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三)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含原假肢师)或者矫形器装配工(含原矫形器师)不少于2人;
(四)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五)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第四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见附件2);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见附件3)。
第五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或地市级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可采取窗口提交材料或信函、传真等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向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条款;
(二)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时,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当场发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四)能够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的30日内,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并依法函复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的,视为放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被审批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提交经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在约定的30日内,被审批人不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实地检查中需要对专用设备、工具清单、工作场所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资格认定决定。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抽查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跨部门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或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线索移交至有权处理部门。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被审批人未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
(二)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三)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人、被审批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将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有关格式文本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广东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doc
附件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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