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2021年度-2023年度和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5月30日至6月3日(共5天)。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020-85950994;省财政厅020-83170305;省税务局020-37990495)
附件:2021年度-2023年度和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doc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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