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2〕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基本建成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县镇供养服务网络相衔接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我省将持续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县级供养服务机构覆盖能力。各地要紧盯“到2025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有率100%”的任务目标,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坚持兜底线、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不断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要建立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可对部分地理位置较好,硬件设施完善,规模较大且已具备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功能的乡镇(街道)老年人福利机构或敬老院改扩建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并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对未收住服务对象、改扩建条件受限的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二、持续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和监测工作,确保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各地政府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原则上要符合《老年养老护院建设标准》,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对原有床位进行升级改造的,除配置符合条件的床具外,还应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及相关辅助器具,并对相关硬件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各地对发展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向护理型养老床位倾斜,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加大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引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探索发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
三、持续推动社会化改革规范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兜底线、保基本职能,确保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要认真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1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粤民函〔2021〕420号)等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持续健康推进改革,盘活用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合理定价,并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
四、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要求,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到2025年,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均要达到100%。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五、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认真抓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的配套措施,加快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引导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健全以标准规范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机制。供养服务机构要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通过供养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配备应用康复辅助器具设备,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六、持续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供养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财务类、其他类等档案资料,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更新,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并严格按照保管期限要求做好存档。要突出抓好老年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档案的管理,尤其加强对去世老人档案的审核保管,确保相关证明材料不缺项、不漏项。对建档能力不足的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专人帮助机构做好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七、持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结合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化解诈骗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养老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以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现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责任,健全完善供养服务机构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机制。强化运营秩序、资金、消防、住房、食品药品、非法集资、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损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件发生,切实筑牢安全管理工作底线。鼓励供养服务机构积极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健全供养服务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八、持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精神,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基础建设、提升改造、运营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经费保障主体责任。“十四五”期间,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将持续支持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地方留成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同时本级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建设规范较大、成熟度较高的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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