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规范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2〕63号)要求,按照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省民政厅定于5月至6月期间对相关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展现场实地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80家全省性社会团体。
二、检查时间
2022年5月至6月底(具体检查时间,各检查组另行通知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广东”“全省”“粤”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四、检查方法
(一)现场座谈。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汇报本组织开展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及有关整改情况。
(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社会团体牌匾、证书等张挂、上墙情况,查阅各类会议纪要、制度文本、工作文件等。
(三)个别谈话。与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谈话了解其机构运作情况。
(四)形成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并经现场检查组及社会团体参检人员核对、确认、签字。
五、有关要求
(一)资料准备。社会团体需准备分支(代表)机构成立、调整、撤销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文本,2021年度工作报告,变更登记资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表及整改总结报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工作文件资料等。
(二)人员要求。参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人员要到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长/监事无法到场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出具委托书。
社会团体提出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接受现场检查的书面申请。
附件:现场检查表.et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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