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2〕141号
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经研究,定于2022年4月至11月开展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将对全省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投资活动进行摸查,查找纠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决策能力、细化管理制度、规范投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投资活动真正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我省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投资财产。慈善组织用于投资的财产应当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规范投资范围。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规范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投资负面清单;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自律机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至9月)。各慈善组织对照工作重点中4个方面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自查自纠,填写《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10月)。省民政厅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省级开展检查的慈善组织占比不少于3%。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2年11月)。慈善组织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提交整改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开展慈善财产投资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给自身的一次全面“体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慈善财产投资活动的风险隐患,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各慈善组织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请各慈善组织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9月30日前,填写《规范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并将经理事会决议的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总结材料,由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邮箱:mzt_tanluc@gd.gov.cn。总结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提交整改报告。
(三)自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要全程参与,并配合检查要求;慈善组织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赵慕雯020-85950679
刘 露020-83341307
电子邮箱:mzt_tanlu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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