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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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保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及民政部的工作要求,2011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推动我省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目前,我省普惠型80岁以上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省全覆盖,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人数达173.22万人,80周岁以下发放人数达72.18万人,2016年各级财政投入高龄补贴支出近7亿元,受惠老年人达245.4万人。为兜住底线,我省还全面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一、关于扩大发放面的问题
高龄津贴的目的是让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度幸福晚年,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措施之一。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是:凡具有广东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由驻粤部队服务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离退休干部,可享受高龄补(津)贴。之所以把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定在80岁以上,是因为根据国际标准,按照年龄可把老年人划分为低龄老年人(60-69岁)、中龄老年人(70-79岁)和高龄老年人(80岁以上),也就是说高龄老人指的就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目前,有部分地市如广州、深圳、东莞以及佛山市部分区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把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扩至70周岁以上老人。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认为不宜硬性规定各地将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扩至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状况自行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
二、关于提高发放标准的问题
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不宜一刀切。因此,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省不统一规定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各地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津贴标准,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盲目攀比,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同时,也要求各地要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下一步,我们会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指导地方合理调整本地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并督促地方重点瞄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群,不断完善补贴制度。
三、关于老年人优惠政策宣传的问题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出台了一系列与老年人相关的法规政策,如2013年《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纳入2017年的立法计划,年内将会出台新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群体的关爱。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级宣传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指导各地,特别是省内的主流媒体、重点网站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重视老龄工作、关爱老年群体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老年人的优惠措施、办法,同时以社区、镇街为单位,组织基层宣传部门为老年群体宣传讲解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我们也会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等评选表彰活动及“敬老月”活动,把敬老爱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老龄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端莹 020-8317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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