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288号
〔A〕
张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下放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事登记制度,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建立和解除的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2004年,我省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重新调整和设置。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办法,经反复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及政府的意见,共设置国内婚姻登记机关541个,其中,地市级民政局设置婚姻登记机关2个、县区级民政局设置婚姻登记机关125个、保留镇(乡)政府婚姻登记处414个,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及国家民政部备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对当事人的生活和重大社会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多,人们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到法治、高效、便民;另一方面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温馨的登记服务环境和设施、信息化管理、人性化优质服务等等。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免费提供的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受到新人欢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挽救了很多濒临解体的家庭,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办理婚姻登记大大方便了群众。目前,我省乡镇政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不少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设置专职婚姻登记员,办公条件简陋,服务单一,管理落后,婚姻登记办公时间不固定,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政务服务管理要求;一些地方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由于婚姻登记员文化、业务素质低,婚姻登记把关不严,以权代法,导致人情登记、越权登记、擅自增加登记条件和程序等违法登记在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一些乡镇政府长期以来以婚姻登记为关卡,要求婚姻登记当事人缴纳计划生育押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土政策、收费搭车等问题难以得到杜绝,导致部分当事人为规避交纳上述费用而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为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机关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婚姻登记行政效能,民政部自2006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大力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2007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要大力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对于实行集中登记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应当把握时机、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行。全国很多省、市根据国家民政部要求大力推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已基本实现了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新形势下,在乡镇一级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客观上存在的行政成本难降低、婚姻登记队伍难稳定、依法行政能力难提高、违法婚姻难查处、登记信息化难实现等问题,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突显弊多利少。为此,近年来,我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婚姻登记机关体制改革,对条件成熟的地方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从实践看,推行相对集中办理登记,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提供人性化服务等方面收到显著成效,受到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劳动力离开户籍地,涌向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村(居)民对农村基层组织或基层政府的依附性逐步减弱。2003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结婚或离婚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书或离婚介绍信,基层组织或基层政府对村居民的婚姻状况基本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为响应政府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我厅大力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与公安、纪委、司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探索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广州市海珠区婚姻登记机关已踏出第一步,2017年5月25日起通办广州婚姻登记。下一步,我厅将在全省逐步推开,全面实行异地登记,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目前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仍以推进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为主,同时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对交通确实不便的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办证点或乡镇一级办理婚姻登记较为合适。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把便民利民落到实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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