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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62、1630、164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17-04-17 16:02:3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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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7〕764号

省财政厅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62、1630、1649号代表建议同属一个问题,我厅集中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当前,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同时,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问题涉及面广、人员数量多、时间跨度长、鉴定难度大等因素,建议审慎研究。

一、借鉴外省经验研究我省政策。据了解,贵州省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适当调整全省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调整办法),江苏省于2009年、2014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安徽省于2013年、2014年分别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外省在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方面已经有先例。我省可参照这些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问题的相关政策。

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从解放后至今,我省农村基层历经了乡(行政村)、生产大队、管理区、村委会等管理体制,产生了大量的体制内、非体制内的村干部。离任村干部群体成复杂,数量庞大,时间跨度长,因此,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离任村干部相关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特别是对离任村干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摸清情况,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

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连锁性的工作,应当充分研究考虑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加强社会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因此,建议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社会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广泛的咨询论证工作,特别是要审慎研究考虑会否产生其他问题,会否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要全面研究处理离任村(社区)干部以及现任村(社区)“两委”成员补贴待遇问题,加强与目前正在执行的离任赤脚医生、接生员补贴政策协调衔接,同时全面考虑还未提出的原民办教师、离任放影员、农机员、邮递员、护林员、护水员等群体利益诉求,防止因为出台一项政策而引发另一群体诉求,又刺激其他群体相互攀比而引发新的信访问题。

广东省民政厅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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