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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7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10-10 15:58:2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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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1025号

(A)

冯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帮助解决复退军人困难专项基金的提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复退军人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长期以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帮扶困难复退军人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困难复退军人再就业、基本生活、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等政策,主要是:

一、在再就业或创业技能方面。早在2007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该通知规定,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将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于就业困难的人员,纳入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201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建立了包括无论是失业或是在岗的复退军人在内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二、在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方面。目前,我省符合条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的复退军人,占总数的20%多。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等规定,全面建立了包括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内的生活补助政策,并结合国家要求,每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如,国家于2011年8月开始,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范围,当前补助标准每人每服役一年每月20元,2015年中央和省各级财政投入超过2.94亿元,并且补助标准逐年提高。1997年,国家出台政策在全国建立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生活存在困难,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残疾人补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和抚恤金均不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包括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困难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纳入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在医疗保障方面,我省已将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住院对象医疗费结算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照有规定再进行优抚医疗“二次报销”;同时,对个别患重大疾病的,还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大病救助,减轻重病患者负担。在资金投入方面,中央和省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投入优抚医疗补助资金16135万元。

三、在住房保障方面。2012年2月,《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方案》提出,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以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根据省政府2013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中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

四、在购买社会保险方面。2012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下称《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持续办法,并规定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在军人社会保险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参战复退军人可到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军龄审核(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在临时救助方面。2014年,国家相继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地方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5年,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家庭对象为: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以上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在资金投入方面,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补助资金超过43.87亿元(不含中央补助资金),并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我厅还牵头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搭建“市、县、镇、村”四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立“联络走访、帮扶解困、收集诉求、情感交流”四大人文关怀工作机制,开展复退军人服务工作,激发复退军人正能量,取得较好成效。目前,广东已有10多个市级、50多个县级建立服务组织,800多个镇级建立服务站,1万多个村级建立服务点,帮助近30万名复退军人政策解读、矛盾化解、组织培训、帮助指导就业及解决生活、医疗等困难。我省复退军人服务工作得到民政部的高度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广东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经验。

综上所述,国家和省已逐步建立了与复退军人有关的就业、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复退军人可根据自身困难情况申请有关社会保障。所以,我们认为在省级层面暂时不宜重复建立帮扶困难复退军人专项基金。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督促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抓好对困难复退军人的再就业、生活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感谢你们对复退军人工作的关心,我们将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帮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保障水平,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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