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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2017-12-31 12:35:4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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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7〕204号)补助我省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1336万元,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根据省财政厅控制数,2018年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为509460万元,其中省本级1150万元。

  本次共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5079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41336万元,省财政509460万元。2018年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考虑的因素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规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财社〔2017〕58号文规定采取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考虑的因素为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为了更好地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同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协商,在省本级的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留取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二、具体分配办法

  (一)省本级留取补助资金2546万元。

  负责救助管理、孤儿养育的4个省级民政服务机构本次安排资金254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396万元,省财政1150万元。具体为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623万元、第一救助安置中心828万元、第二救助安置中心945万元、省杨村社会福利院150万元。

  (二)采用因素分配法下达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分配因素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含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孤儿、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数)、救助水平(含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各地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孤儿救助标准、流浪乞讨救助标准)以及人均财力。其中,困难群众人数与救助水平等系数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工作绩效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人均财力系数代表地方困难程度。考虑省财政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时,确定补助政策的主要因素为困难群众人数,全年资金支出量主要看困难群众人数,因此,将困难群众人数作为主系数,救助水平(按救助人数加权计算)、地方人均财力两方面因素作为修正系数,所占权重分别为4:6。由于困难群众人数作为主系数,标准相差不大,所占比重相应降低,提高财力系数。

  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水平系数×0.4+地方财力系数×0.6)/三项综合系数×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和省财政下达资金数。

  (联系人及电话:丁玮晗  833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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