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安排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的意见》(粤财农管函〔2016〕31号)有关要求以及省财政厅下达的2018年预算控制数,2018年安排我省村务公开工作经费750万元,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拨付单位:斗门区、澄海区、新丰县、东源县、蕉岭县、丰顺县、五华县、龙门县、新会区、阳东区、茂南区、四会市、连州市、饶平县、新兴县(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办单位:以上15个县(市、区)民政局。
三、拨付金额:以上每个县(市、区)50万元,共计750万元。
附件:1.2018年省村务公开定点联系工作经费分配方案
2.广东省省财政补助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
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陈科 苏惠玲 83181846 83307079)
附件1
2018年省村务公开定点联系工作经费分配方案
单位:万元
附件2
广东省省财政补助定点联系县(市、区)
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财政补助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定点联系工作经费),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第二轮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村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联系工作经费,是指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定点联系的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的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资助对象:省委农办定点联系梅州市蕉岭县,省发展改革委定点联系汕头市澄海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点联系江门市新会区,省公安厅定点联系惠州市龙门县,省民政厅定点联系韶关市新丰县,省司法厅定点联系清远市连州市,省财政厅定点联系云浮市新兴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点联系潮州市饶平县,省国土资源厅定点联系梅州市丰顺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点联系珠海市斗门区,省农业厅定点联系阳江市阳东区,省林业厅定点联系肇庆市四会市,省卫生计生委定点联系茂名市茂南区,省地税局定点联系梅州市五华县,省信访局定点联系河源市东源县。
第四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资助标准:2016年至2018年,斗门区、澄海区、新丰县、东源县、蕉岭县、丰顺县、五华县、龙门县、新会区、阳东区、茂南区、四会市、连州市、饶平县、新兴县每年各50万元。
第五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设施建设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时间经常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地点公众化的要求,主要用于以上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示范化建设。
(一)村务公开栏及相关设施设备建设;
(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三资”清理和监管、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及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四)村务公开“五化”创建活动。
第六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使用考核标准:经过三年的努力,定点联系县(市、区)农村要达到以下考核标准:
(一)以“九有”为标准,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完善值班制度、会议制度、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等工作制度,使村务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按章监督、规范运作;
(二)有规范化的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开、专人负责;
(三)“三资”进行清理并实行村账镇代理制度;
(四)村务公开特色村所在乡镇(街道)建立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
(五)全面完成村务公开“五化”创建工作。
第七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审核拨付程序:
(一)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每年度定点联系工作经费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按照程序办理拨款事宜,拨付给定点联系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民政局)。
第八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规定和用途安排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或者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有效。
第九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定点联系工作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定点联系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相关民政局每年底向省民政厅和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凡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违规使用定点联系工作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定点联系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2016年至2018年,珠海市和斗门区、汕头市和澄海区、韶关市和新丰县、河源市和东源县、梅州市和蕉岭、丰顺、五华县、惠州市和龙门县、江门市和新会区、阳江市和阳东区、茂名市和茂南区、肇庆市和四会市、清远市和连州市、潮州市和饶平县、云浮市和新兴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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