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05-08
粤民函〔202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30日
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到2023年,全省各地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得到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制定专项规划。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规划,部署、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项目;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志愿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细化培育扶持、发展质量、内部治理、服务开展等方面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责任,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2.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省民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扶持资金开展公益创投等活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和培育基地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安排公益创投等扶持资金,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活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应整合政府、企事业、社会等多方资源,有效回应群众关切,促进社区和谐。
3.引导社会力量帮扶。引导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4.补齐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短板。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强化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功能,动员引导村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农村“三留守”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社区文体团队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发现培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总结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经验。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到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中就业。
5.建设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80%以上的街道(乡镇)至少有1个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系服务管理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主体统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以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建立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协调、场所设备等支持,发挥平台枢纽作用,示范带动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6.建设培育基地。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等)等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基地可与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实现“一址多用”“一人多岗”。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工作力量,主要职责是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引领、培育孵化、资金代管、能力建设、业务咨询、人员培训、资源对接、联谊交流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可通过无偿或其他合作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使用。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
到2023年,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有效载体。
7.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我省“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组织实施,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资源和力量,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推动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要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将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纳入培训内容。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考试人员给予考试教材、考前培训、考试费用等帮扶激励和提供便利。力争到2023年,全省普遍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有条件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应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者。
8.加强规范引导。制定实施《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指南》和《广东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养指南》地方标准,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人才专业发展和培养方向,明晰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路径。力争到2023年,通过两个指南的引导,创新更多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模式,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9.对接一批活动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意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需求调研、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建立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结对共建”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10.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管理、服务资源下沉,指导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责任,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建设阵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通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配备专人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实施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计划
到2023年,全省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11.“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各地要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区治理等民政业务领域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社会工作者引领社区志愿者,发动城乡社区居民参加各类社区社会组织,链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参与城乡社区治理,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为兜底保障、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力量。
12.“粤爱广济”系列社区慈善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以“粤爱广济”等为主题依法开展社区慈善活动。鼓励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互助基金,帮助本社区需要帮助或有困难的居民群众。
13.“民主商议”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引导居民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公共项目、社区重大工程、社区公益资金以及电梯加装、小区停车、环境卫生、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等实际问题的商议活动,营造“遇事有商量、有事好商量”的社区良好氛围。
14.“平安建设”系列社区治理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创新社会治理、社区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秩序、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结合“平安广东”的工作要求,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针对社区治安、普法工作、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社区突出问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活动。
15.“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融合岭南文化精神,推进社区文明创建。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科普知识等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文化演出、非遗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传、体育竞赛、地名文化等活动,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地名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在改革婚丧礼仪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引导作用和约束力,发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四)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计划
到2023年,形成比较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更加有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16.落实党建责任。各地要着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有关服务项目。
17.完善分类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街道(乡镇)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制度,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18.规范内部治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简易章程,以章程为核心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规范内部治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决策公开和透明运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遵纪守法、遵章守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鼓励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慈善会、基金会等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财务管理等服务,提升社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水平。
19.建立评价体系。支持各地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评价方式方法,以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党的建设、规范化程度、居民评价等指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评价体系。引导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获得较高等级的品牌组织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在承接服务、委托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结合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起草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规划。
(二)第二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选取5个县(市、区)开展我省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示范点试点工作,其中珠三角地区2个、粤东西北地区3个。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多模式培育发展,形成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制定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了解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全面加强试点单位制度建设,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创建5个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为14个欠发达地级市和江门市(台山、开平、恩平)5个示范点提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等活动。
(四)第四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阶段实施情况。2022年12月底前,对各地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进行评估,并总结试点工作成果,推广运用好经验、好办法,形成典型经验。
(五)第五阶段(2023年)。持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广东特色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形成比较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更加有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相关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充分认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发挥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争取支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相关工作。
(二)压实压紧工作责任。省民政厅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求的重点任务,纳入全省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推动纳入相关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强化宣传引领导向。省民政厅将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通过网络、报刊等进行系列主题宣传,通过召开会议、网上平台沟通等方式促进工作交流,加强典型引领。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广度,提高宣传精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要制定专门的宣传计划,重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知晓度;要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做好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特色服务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