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老年人的赡养扶助和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自199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依法登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保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收养工作的有序发展。
《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和收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收养子女的行为有法可依,这不仅保护了收养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对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收养登记使孤残儿童、弃婴走进家庭,回归社会。
尽管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对妥善安置孤残儿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机构供养的局限性,使在福利机构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少家庭生活的体验,缺少母爱,缺少与他人的情感交流,因而严重影响了他们在健康人格、感情流露、智力潜能和融入主流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通过开展收养工作,让失去父母的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哺育和照顾,享受到家庭生活的温暖,融入社会,促进了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收养登记促进了广大公民依法收养,民政部门依法行政。
在民政部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收养登记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积极落实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结合各地实际,加大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妥善处理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不断增强国内公民依法登记、依法收养的意识,有效地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养登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交往。
收养登记工作在帮助孤儿、残疾人、弃婴和特困儿童找到新生活的同时,也使一些不能生育和没有子女的人们通过收养子女使家庭生活更加完美,使一些愿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的家庭通过领养实现了他们的良好愿望,在收养过程中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涉外收养工作的开展,为国家妥善安置、抚育孤残儿童和弃婴开辟了新的渠道,加深了广东与收养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使越来越多的家庭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中国改革开放给广东带来的巨大变化,成为中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桥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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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